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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学成果奖青年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2024-07-18

各设区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管技工院校:

为加强国家级和省教学成果奖的培育,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制定了《江西省教学成果奖青年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7月10日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青年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励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培育国家级和省教学成果奖奠定良好基础,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青年培育项目(以下简称“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面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研究或管理,且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及完成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条 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由江西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四年评审一次(在省教学成果奖评选周期中间年份开展),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本科层次,下同)、研究生教育四大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含职教本科);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类包括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

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共设600项。其中,基础教育类135项,职业教育类170项,高等教育类205项,研究生教育类90项。

第五条 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经过 2 年以上的一线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较好成效,在转变教育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正在进行实践检验的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的截止时间。

第六条 江西省教育厅在综合考虑上一届省教学成果奖申报限额数、专职青年教师(教研或教学管理人员)人数和上一届省教学成果奖组织、获奖情况等因素,提出各设区市、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的申报限额。

申报基础教育类和中等职业教育类(含技工教育)的,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根据申报限额数,组织评审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公示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申报高等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和研究生教育类的,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初步审查、学校组织评审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公示后,根据申报限额数,由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评审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

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

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2.承担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等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两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3.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已获得过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基础教育类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完成人员不得超过6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类的不得超过15人。作为主要完成人只能申报1项教学成果奖项目,非主要完成人最多只能参与2项教学成果奖项目。

现任校领导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所在推荐单位总数的20%。省属高校党政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以主要完成人身份申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第七条 申报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教学成果报告;

(三)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四)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在江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确定评审工作方案;

(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入选项目。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江西省教育厅科技与成果管理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报;

(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草拟评审工作方案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立江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教育教学专家、教学管理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评审教学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

(二)对有异议的拟立项成果进行复议;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成果公示 5 个工作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通过: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

(二)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附件材料不齐全;

(三)不符合立项内容与范围;

(四)成果完成人或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

(五)时间检验不符合时限;

(六)存在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负面情形的。

第十二条 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评审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分为网络评审和集中会评两个阶段。

(一)网络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本科教育类和研究生教育类成果分成四个评审大组。每个评审大组,按学科类别(专业)或成果类别对教学成果项目进行分组,根据每个分组网评得分排名前60%,确定进入集中会评的成果。

(二)集中会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进入会评的成果,按照当次教学成果项目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投票表决,确定项目建议名单。视情决定是否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拟立项成果。

第十五条 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的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拟立项成果名单在江西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受理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先将异议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拟立项成果名单和异议处理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江西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最终立项成果名单。

第十七条 江西省教育厅对立项成果单位和个人颁发立项证书。申报推荐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立项成果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作为省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在下一届次的省教学成果奖申报中,主要完成人不超过47周岁的项目全部从省教学成果奖青年项目中择优推荐。

个人获得立项成果的,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业绩。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在立项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获得立项的,撤销立项,责成有关单位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编辑:万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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